转发 中山大学关于优化公务出差审批管理的通知
转发校办 中大办〔2025〕7号
校机关各部、处、室,各学院、直属系,各直属单位,各附属医院(单位),产业集团,各有关科研机构:
2020年以来,学校重点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,明确审批职责分工,全校教职员工已形成良好的外出报备意识。为贯彻落实2024年学校秋季工作会议精神,经研究决定,简化学校公务出差审批管理,将原“报批管理”“报备管理”两条审批流程统一为“报备管理”;坚持放管结合,管理对象调整为对部分领导干部。现将最新管理要求通知如下。
一、管理对象
1.校领导、校长助理。
2.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。
对于学校其他人员,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要求,酌情规范相关管理。
二、工作要求
1.遵循向一个负责对象报备的原则。学校主要领导之间互相报备;党委副职校领导向校党委书记报备;行政副职校领导、校长助理向校长报备;校机关各部、处、室,各直属单位,产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校领导报备;各学院、直属系,各附属医院(单位)主要负责同志向联系校领导报备。
2.根据“一事一报、一人一报、事前报备”的具体要求执行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报备的,应及时告知负责对象。
三、报备方式
管理对象一般需要通过学校USC“国内公务出差审批流程”报备。结合工作实际,以下四类具体情况无需通过USC流程报备。
1.赴目的地仅为校区(园)及延伸机构所在城市(广州、珠海、深圳、清远)及北京的公务出差。
2.挂职、借调人员往返挂职单位或借调单位发生的实际差旅活动。
3.参加由校内外各级单位组织的、且已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的会议、讲座论坛、党组织教育培训、业务培训等活动时发生的公务出差。
4.因公出国(境)类业务。管理对象应根据学校关于因公出访的相关要求,事前履行审批手续。
如新增无需通过USC流程报备的事项,须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此前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要求为准。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特此通知。
中山大学
2025年4月1日
(联系人:校长办公室李琳玮,联系电话:020-84111935)